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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免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輸入下列非銷售之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准予免驗。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或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總金額超過美金一千元,且數量未逾下列規定之一之物品:
(一)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八只。
(二)輪胎:五個。
(三)汽車用輕合金盤型輪圈:五只。
(四)建築用防火門:三組。
(五)其他商品:
1.自用品:二件。
2.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五件。
二、玩具類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數量未逾五件,或超過美金一千元且數量為一件者。
三、各類防護頭盔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數量未逾四頂,或超過美金一千元且數量未逾二頂者。
四、拋棄式及簡易型打火機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數量未逾二十件者。
五、文具類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數量未逾十件者。
六、嬰幼兒用品(兒童雨衣、玩具及紡織品除外),其同一報單同一貨品分類號列之數量未逾二件者。
七、資訊設備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或超過美金一千元且數量未逾五件者。
同時向檢驗機關申請同一進口日多張進口報單之同規格型式商品或同一貨品分類號列者,其金額及數量應合併計算。
輸入供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及型式試驗用商品者,其金額數量不受第一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