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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應依商品不同之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但申請人曾向檢驗機關申請商品型式認可並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且未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二、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前項申請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者,應先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