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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正字標記產品檢驗、監督試驗或工廠查核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或工廠查核之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及第三十條規定,同時執行產品檢驗及工廠查核時,只計收產品檢驗作業規費。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費額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補發、換發或加發產品檢驗報告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產品檢驗報告書英文譯本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同份譯本每加發一份加收一百元。
四、實施監督試驗時,廠商應繳付每人每次臨場監督費新臺幣五百元。但如需跨轄區或赴國外辦理時,應依國內或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