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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業者應指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定期向業者之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