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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業者申請評鑑分類時,應依附件格式備齊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之:
一、電子遊戲機評鑑申請表(附件一)。
二、電子遊戲機說明書(附件二),一式四份。
三、電子遊戲機操作過程之影音檔。
四、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工廠登記或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證明)。
本部受理評鑑申請,以每月二十五日為收件截止日。收件截止日若有異動時,將於本部之資訊網站揭露之。
申請案件經本部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應備文件格式不合或文件、內容資料有缺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