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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債權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合夥人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出資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
出資已動用者,應檢附加蓋有限合夥及代表人印章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