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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使用人為商標電子申請前,應先完成下列程序:
一、取得商標專責機關指定之憑證機構所發給之電子憑證,或具備符合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電子簽名。
二、於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網頁,確認同意電子申請約定,並登錄相關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