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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司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及節約能源或利
用新及淨潔能源之機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縮短後之耐用年數
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數內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
,至折足為止。
前項加速折舊之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
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