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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司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應於設立登記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運計畫。
三、股東名冊。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核定結果函復該公司,並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