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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業者應依前條界定之消費者個人資料範圍,定期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適當安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