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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非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其製造、加工、使用或儲存之產品屬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嗣後增加生產設備或動力,如涉及製造、加工或使用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應先提送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檢查合格,並將相關合格證明文件提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