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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理小型園區規劃案,得邀請內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成立審查小組。
小型園區規劃案經審查認有推動可行性者,由原提案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規劃構想書辦理規劃、設置、開發及管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規劃、設置、開發或管理時,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