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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聘(僱)用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盡忠職守,公正和藹,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
二、應嚴守工作上之機密;離、退職後,亦同。
三、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構,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四、應謹慎勤勉誠實廉潔,不得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及其他有害聲譽之行為。
五、應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畏難、規避、推諉、積壓之行為。
六、因公出差,不得有藉故遲延之行為。
七、非因疾病或必要事故,不得請假。
八、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或為自己、他人圖利。
九、應節省公帑,善盡保管公有財產責任,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支用公款,並不得損毀、變換或轉借他人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予以適當處分,並責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