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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輔導對象之廢(污)水處理功能及改善排放水質,得提供必要協助及輔導,其相關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技術資訊。
二、現場輔導。
三、技術諮詢。
四、技術移轉。
五、營運管理。
六、其他相關技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