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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之投資興建協議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範圍。
二、工作內容及權責劃分。
三、計畫執行依據。
四、資金籌措及運用。
五、土地取得、管理及租金標準。
六、費率計算原則。
七、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
八、經營及管理。
九、營運期及權利金。
十、違約處理條款。
十一、協議書終止處理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