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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事業興辦人:指為經營工商綜合區內之事業而投資開發者。
二、公民營投資開發事業:指從事投資開發為主要業務並依法登記之公民
營事業。
三、開發計畫:指開發人所應檢具之全部書圖文件,包括申請書、申請開
發範圍之地籍位置圖、土地清冊 (含土地座落、權屬、面積統計及土
地使用分區與編定類別等) 、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
發證明書、可行性規劃報告書、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書、開發建築計畫書圖、依法規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或水土保持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計畫書圖、財務計畫及經營管理
計畫書。
四、生態綠地:指都市計畫範圍內所劃定之綠地或都市計畫範圍外所劃定
之生態保護用地。
五、可建築基地面積:指申請開發之土地總面積扣除生態綠地及相關必要
性服務設施後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