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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三項投標文件得就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用地規劃。
二、土地取得配合計畫。
三、金融或保險機構出具按預計投資開發工程費用金額之百分之十之履約
保證書。
四、包括土地費用、工程費用、利息及其他費用、成本預估、資金籌措及
運用等之財務計畫。
五、開發預定進度。
六、經營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