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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核定礦業用地者,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如下:
一、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礦區概要。
(二)申請使用土地坐落位置、面積及計畫用途。
(三)開採及施工計畫,須含可開採總量及最終高程。但開採方式無階段高程者,得免記載。
(四)環境維護計畫。
二、礦場關閉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