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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核能管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設置、廢棄、轉讓、拆卸之審查及監督事項。
二、核子反應器廠址選擇之安全審查事項。
三、核子反應器設計、建造、運輸、運轉與維護之管制及視察事項。
四、核子反應器設計、建造及運轉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五、核子反應器執照之核發事項。
六、核子反應器設計修改、設備變更及運轉規範修正之審查事項。
七、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核發事項。
八、核子反應器更換燃料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
九、核子反應器除役之審查、管制及監督事項。
十、核子燃料執照之核發事項。
十一、核子燃料生產設施設置、廢棄、轉讓、拆卸之審查及監督事項。
十二、核子燃料使用之管制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核能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