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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一)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
(三)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依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
教師得於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經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二、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