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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依前條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所得分數,得進列適當之級別。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