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少年觀護所分設鑑別、教導及總務三組;容額在三百人以上者,並設醫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