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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評估小組會議之召集、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相關行政事項,由檢察機關協助辦理之。
檢察機關應協助安排會議之場地及幕僚人員,並應由檢察機關之(主任)檢察官列席會議。
前二項規定之事項,於依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囑託其他檢察機關辦理評估小組會議時,由受囑託之檢察機關辦理之。
評估小組會議之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並由召集人擔任評估小組會議之主席。主席請假或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主席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評估小組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