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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刑人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請求協助時,同條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其請求確認閱覽卷證之範圍與目的,協助以受刑人名義依移交國法令向移交國提出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之請求。
前項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如應支付費用者,應告知受刑人依移交國法令自行繳納。
依本法進行之受刑人移交程序,不因受刑人無法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而受影響。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