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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被調派檢察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法務部核准外,應依限赴職。逾期赴職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被調派檢察官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度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
被調派檢察官於人事令所載調派期間屆滿前,不得為任何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