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法務部為辦理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應召開團體績效評比會議。
前項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之代表三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檢察司司長、保護司司長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定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