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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候補檢察官應於候補滿四年後,由最近二年內獨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
選取十件,併同該期間由所在檢察署檢察長公開以電腦或其他方式隨機抽
取十件,交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
類全文,並將候補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
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候補檢察官候補滿四年,經所在檢察署人事主管通知後,二個月內仍不檢
送辦案書類者,所在檢察署檢察長應逕行以前項方式隨機抽取辦案書類二
十件,並依前項方式送審查,毋須經當事人同意。
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
報告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