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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申請機關。
二、申請撥交使用之財物。
三、所申請撥交使用財物之公務用途。
四、實際參與查緝洗錢犯罪之工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