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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
一、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