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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申請核准出國者,應依核定之時間、地點出入國,不得擅自變更;出國前因故須變更日期、地點,應重新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於出國後,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日期者,除情況緊急不及報備外,應先告知單位主管,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申請出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