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管機關應切實依據核准文件,交付毒品或器具後取據附卷,並即將交付之項目及數量函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