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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當事人繳納各種款項,應提出該管法院檢察處執行命令,或其他書類向主
辦業務單位請求填發繳款通知,送經收費處查對無訛後,按其款項類別,
案號、金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法收款
由收費處複製統一收據一式五聯,經填單人員核章,送駐收國庫點收
款項,加蓋日戳及印章,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發交繳款人收執
,第三聯送主辦單位查對,第四聯逐日附入征收款收入日報表送會計
室核製傳票,月終彙送審計機關,第五聯由國庫駐收人員抽存。
無國庫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其款項應由主辦出納人員經收,免填國庫
抽存之第五聯。
二、保管款
由收費處複製收據一式五聯,經填單人員核章,送駐收國庫點收款項
,加蓋日戳及印章,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發交繳款人收執,第
三聯送主辦單位查對,第四聯逐日附入保管款收入日報表彙送會計室
核製傳票,第五聯由國庫駐收人員抽存。
無國庫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其款項應由主辦出納人員經收,免填國庫
抽存之第五聯
三、暫收款項,比照保管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