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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器物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院藏展覽器物 (含銅器、瓷器、玉器、漆器、琺瑯器、文具、
雕刻、服飾、鼻煙壺、藏傳法器、多寶格等) 之提件、整理及歸還
等事項。
(二) 關於院藏器物展覽之策劃,展覽圖錄之編纂,及相關學術論著、學
術交流、研究活動之策劃、協調、聯繫及執行等事項。
(三) 關於國內、外器物借展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
(四) 關於院藏器物展覽業務之研究及改進事項。
(五) 關於陳列室器物之佈置、提取、撤換及展出器物之提件拍攝等事項
。
(六) 關於器物陳列條件之控管及狀況處理等事項。
(七) 關於院藏展覽數位化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八)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院藏器物庫房之典守及管理 (包括器物之提件、歸還) 等事項
。
(二) 關於器物典藏庫房設施之研究及控管等事項。
(三) 關於院藏器物之點檢、維護及院藏庫房器物之研究事項。
(四) 關於庫房管理系統數位化之建置、改善及資料更新事項。
(五) 關於新進文物,包括受贈、購藏、寄存文物之整理及資料建置事項
。
(六) 關於國內外專家學者申請特別提件參觀、研究之安排及接洽等事項
。
(七) 關於申請器物提件照相之管理事項。
(八)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