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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文化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學者專家兼任,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