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文化部分別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前條申請認可案件,並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應不予認可:
一、積欠已確定之海關稅費及罰鍰。
二、依前條應檢具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經審查認可具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文化部應核發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期間、範圍及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認可期間為自核發日起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