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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為評審委員,組成傳藝金曲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辦理評審。其評審基準如下:
一、表現技巧。
二、製作水準。
三、內容創意。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評審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委員應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就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予以保密;如有利益衝突及法令規定迴避之情形者,應迴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