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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責執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