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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文化中心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
、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除經文化中心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者外,應辦理賠償,其賠償原則如下:
一、損壞之財產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功效者,依修復時所需費用
賠償之。
二、損壞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損失者,以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其
無相同財產可以賠償時,以重置同等使用功效財產之市價為準,並按
其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三、原未評定殘值之財產,其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折舊計算賠償標準時
,得按財產遺失時新舊程度或功效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前項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賠償情節重大者,應提經監事
會審核,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第一項賠償款項,依規定解繳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