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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之補助,每學年分二次辦理。於上學期延聘來台任教者,應於該年
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於下學期延聘來台任教者,應於前一年七月三
十一日前提出。
前項申請應針對特定文化藝術項目、任教學科或特定專題提出,並檢具下
列文件向本會提出: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表 (附件一) 。
三、教學計劃書 (附件二) 。
四、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最近五年內著作或重要活動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五、委託書 (附件三) 。
六、保證書 (附件四) 。
受延聘傑出人士現居大陸地區者,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影本。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 (居留證) 、大陸護照、香港身分證或港澳通行
證影本,以上證件之有效期間皆須半年以上。
四、主管機關許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