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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基金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檢送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終
結後二個月內,檢送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會核報行政院。
前項年度預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基金餘
額變動表及各項收支科目明細表;年度決算書除應包括預算書所列之書表
外,並應增列資產負債明細表及財產目錄。
第一項書表,應依規定經董事會通過,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並應經監事會
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