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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須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其設立基金之財產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前項捐助財產中,其現金總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