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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投資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營運輔導及服
務。
二、園區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
三、廠商科技能力及產品性能之評估。
四、通用技術服務設施之管理。
五、外匯及貿易業務。
六、產品檢驗發證。
七、產地證明之簽發及產品市場之調查。
八、園區事業管理費之收取。
九、園區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之推動。
十、園區科學技術人才訓練與人力資源之獲得及調節。
十一、本局年度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考核、評估及法制作業。
十二、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十三、其他有關投資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