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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退休、資遣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或第九項及依第二條所定分期請領實施計畫規定辦理分期請領,以一次給付應領取之退休金總額或資遣給與為限。
前項分期請領由儲金管理會以退休、資遣教職員在前項總額限制內繳回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作為分期請領準備金,每期按退休、資遣教職員設定之請領金額發給。
退休、資遣教職員得於每期發給前隨時於線上專屬平臺變更前項分期請領金額;未於每期發給前完成變更者,由儲金管理會依原設定之分期請領金額逕行發給。
退休、資遣教職員得隨時於線上專屬平臺申請結清個人分期請領專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餘額不足以支付退休、資遣教職員設定之分期請領金額時,儲金管理會應於通知退休、資遣教職員後,逕行結清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並給付餘額。
個人分期請領專戶經結清者,不得再繳回原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辦理分期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