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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監理會委員不得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董事兼任。
監理會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