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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按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
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百分之五十。
第一項各款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論;第一款人員任職十五年
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