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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其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如下:
一、全民國防概論:包括國家安全之重要性、全民國防之意涵、全民國防理念之實踐經驗及其他相關課程。
二、國際情勢及國家安全:包括全球與亞太區域安全情勢、我國國家安全情勢與機會及其他相關課程。
三、我國國防現況及發展:包括國防政策與國軍、軍備與國防科技及其他相關課程。
四、防衛動員及災害防救:包括全民防衛動員之意義、災害防救與應變、射擊預習與實作及其他相關課程。
五、戰爭啟示及全民國防:包括臺灣重要戰役與影響及其他相關課程。
前項課程實施方式,其必修課程為二學分,選修課程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