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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專院校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作業程序如下:
一、就申請參加志願考選預備軍官學生繕造名冊兩份送相關直轄市、縣 (
市) 政府辦理體格複檢。 (複檢完成退回一份)
二、協調本校 (院) 教務學務軍訓各部門填註有關各欄成績與判定結果。
三、依初選合格標準評審學生為合格或不合格,加蓋校 (院) 長印章。
四、經評審為初選合格學生由學校個別通知其本人。
五、造具初選合格名冊,連同准考證、志願申請表,按複選委員會頒發之
考選實施計畫所規定日期送交複選委員會。其餘細部作業事項,悉依
教育部頒發之「大專預備軍官初選作業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