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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記大功一至二次之
獎勵。
一、對軍訓設施、政策有創新之建議,經採納實施後,有特殊績效者。
二、破獲足以影響學校、社會或國家安全之重大非法案件者。
三、對於即將發生之重大暴亂事件,由於及時措置得宜,消弭於無形者。
四、對軍訓教學之教材,有創新之發明或構想,經採納施行後,有重大績
效者。
五、冒險犯難,維護學校或學生之安全,贏得一致讚譽者。
六、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性之重要比賽或活動,著有特殊功績,為
國家爭取榮譽者。
七、其他足資獎勵之重大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