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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飛行運動業經營載飛體驗服務者,應按飛行載具種類,進用合格專業人員及管制員,並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每一飛行場域至少置管制員一人,每一管制員以管理三個起飛臺為限,負責管理起飛順序、間隔及承載人數;管制員執行工作時,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工作。
二、按飛行載具種類,每一載具以受載飛者一人為限,並置載飛員一人。
三、每日記錄專業人員載飛次數及時間。
飛行運動業應進用前項專業人員及管制員,並於到職之日起七日內,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專業人員異動時,亦同。
飛行運動業應為專業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