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舉辦之下列運動賽事,其國內主辦單位,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公告為重點運動賽事: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二、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三、國際職業運動賽事。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如下: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指國際單項運動組織認可之各該世界、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